一、臺灣高等法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厲行業務革新,加強司法功能,提高行政績效,參照高等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十一條,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十八條規定,本院及所屬各法院,每月應舉行工作會報一次,並訂定本實施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2.02.15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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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工作會報,每月舉行之日期宜固定為第幾週星期幾,或提早通知,使出席人員能預留此一時間,儘量避免與其他工作時間相衝突,俾得共同參與。
三、工作會報由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行政庭長擔任主席。民、刑事各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各單位主管均應出席,其他委任職以上人員,各法院得視員額編制及會場席位多寡,全體或由院長指定人員出席,雇員亦得指派代表出席。
四、院長於工作會報中對上級長官之指示,上級機關之重要施政措施或交辦事項及本院有關業務、風紀檢討改進事項,應提出報告。
五、各庭長、法官及單位主管得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一)主管業務辦理情形。
(二)業務上困難情形與改進意見。
(三)前次工作會報決議及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四)其他興革建議事項。
六、研考單位對於各單位業務檢查、分析資料及各法官交付裁判原本有無遲延情形,應於工作會報前向院長提出報告,並於會報中提出報告,列入紀錄。
七、各單位對於業務上聯繫配合,應利用會報互相溝通意見,如有窒礙難行之處,應於會報中提出研討,以求改進。
八、院長得指定庭長、法官或單位主管就有關業務專題研究提出報告,並交換意見。
九、工作會報檢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裁決。
十、工作會報出席人員應準時出席並簽到。
十一、研考單位應按月製作工作會報缺席人員登記表,報請院長核閱。
十二、工作會報決議及院長指示事項之紀錄,應於會報後十日內公告於院內網站,供全體同仁參考。各單位主管就相關職掌事項應轉知所屬人員切實辦理,並由研考單位追蹤管制,將其執行情形於下次工作會報前向院長提出報告。
十三、各法院每月工作會報紀錄應按月陳報本院,並副知司法院司法行政廳。
十四、各法院其他會議得與工作會報合併舉行。
十五、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
十六、本實施要點報請 司法院核定後實施,其修正亦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全文共 16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2.02.15,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