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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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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作會報由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行政庭長擔任主席。民、刑事各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各單位主管均應出席,其他委任職以上人員,各法院得視員額編制及會場席位多寡,全體或由院長指定人員出席,雇員亦得指派代表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3條,工作會報由院長擔任主席,而在院長因故無法出席時,行政庭長則應擔任主席。此外,民、刑事各庭長、法官、公設辯護人以及各單位主管都應該出席會議。對於其他委任職以上的人員,各法院可以根據員額編制和會場座位的情況,全體出席或者由院長指定的人員出席,同樣地,雇員也可以指派代表出席。 根據《司法院組織法》及《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工作會報的組織和運作規定如上述所述。

  • 公設辯護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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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 3 條規定:「三、工作會報由院長擔任主席,院長因故無法出席時,由行政庭長擔任主席。民、刑事各庭長、法官、公設辯…」(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