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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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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院長於工作會報中對上級長官之指示,上級機關之重要施政措施或交辦事項及本院有關業務、風紀檢討改進事項,應提出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4條的解釋,該條款規定了以下內容:院長應在工作會報中對上級長官的指示、上級機關的重要施政措施或交辦事項以及本院相關業務、風紀檢討改進事項提出報告。這表示院長需要及時向上級長官報告工作會報中的事項,並提供相關資料和報告。這樣可以確保上級長官和上級機關了解有關法院的重要事項,並進行必要的指導和措施。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4條的範例,目前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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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四、院長於工作會報中對上級長官之指示,上級機關之重要施政措施或交辦事項及本院有關業務、風紀檢討改…」(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