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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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院長於工作會報中對上級長官之指示,上級機關之重要施政措施或交辦事項及本院有關業務、風紀檢討改進事項,應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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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4條的解釋,該條款規定了以下內容:院長應在工作會報中對上級長官的指示、上級機關的重要施政措施或交辦事項以及本院相關業務、風紀檢討改進事項提出報告。這表示院長需要及時向上級長官報告工作會報中的事項,並提供相關資料和報告。這樣可以確保上級長官和上級機關了解有關法院的重要事項,並進行必要的指導和措施。論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4條的範例,目前沒有提供具體的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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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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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