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 第 5 條
快速跳轉
五、各庭長、法官及單位主管得就下列事項提出報告: (一)主管業務辦理情形。 (二)業務上困難情形與改進意見。 (三)前次工作會報決議及指示事項執行情形。 (四)其他興革建議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5條的規定,各庭長、法官及單位主管可以就以下事項提出報告: 1. 主管業務辦理情形:包括該單位負責的業務運作、工作進展、案件處理狀況等,以向上級報告並進行監督。 2. 業務上困難情形與改進意見:若在業務執行過程中遇到困難、障礙或問題,可以提出報告,並提供建議以改善情況。 3. 前次工作會報決議及指示事項執行情形:檢討前次工作會報的決議與指示是否得以有效執行,並提出相關報告。 4. 其他興革建議事項:若有其他對於法院運作有益的建議,可以提出報告。 根據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這些報告的目的在於確保法院各項業務的順利運作,並提供對於辦案困難及改進的見解。各庭長、法官及單位主管可以利用這個機會向上級報告工作情形,以及提出任何對於法院運作有益的建議。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