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6

快速跳轉

六、研考單位對於各單位業務檢查、分析資料及各法官交付裁判原本有無遲延情形,應於工作會報前向院長提出報告,並於會報中提出報告,列入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 6 條,根據上述資料中的法院組織法第61條和第62條,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或行使職權時,僅能在其所屬檢察署轄區內進行,除非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所以,研考單位對於各單位業務的檢查、分析資料,以及法官所交付的裁判原本是否有遲延情形,應在工作會報之前向院長提出報告,並列入會報的紀錄中。 參考資料:法院組織法第61條、第62條。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 6 條規定:「六、研考單位對於各單位業務檢查、分析資料及各法官交付裁判原本有無遲延情形,應於工作會報前向院長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