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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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研考單位對於各單位業務檢查、分析資料及各法官交付裁判原本有無遲延情形,應於工作會報前向院長提出報告,並於會報中提出報告,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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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對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 6 條,根據上述資料中的法院組織法第61條和第62條,檢察官在執行職務或行使職權時,僅能在其所屬檢察署轄區內進行,除非遇有緊急情形或法律另有規定。所以,研考單位對於各單位業務的檢查、分析資料,以及法官所交付的裁判原本是否有遲延情形,應在工作會報之前向院長提出報告,並列入會報的紀錄中。 參考資料:法院組織法第61條、第62條。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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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