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 第 7 條
快速跳轉
七、各單位對於業務上聯繫配合,應利用會報互相溝通意見,如有窒礙難行之處,應於會報中提出研討,以求改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業務上的聯繫配合,各單位應利用台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互相溝通意見。如果在業務上遇到困難無法順利執行,應在會報中提出研討,以尋求改進的方法。根據該項法規,會報是各單位間溝通協調的管道,可以解決因工作配合不順暢而產生的問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