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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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作會報決議及院長指示事項之紀錄,應於會報後十日內公告於院內網站,供全體同仁參考。各單位主管就相關職掌事項應轉知所屬人員切實辦理,並由研考單位追蹤管制,將其執行情形於下次工作會報前向院長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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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 12 條規定,工作會報所做的決議及院長的指示事項應於會後十日內公告於院內網站,供全體同仁參考。各單位主管應將相關職掌事項轉知所屬人員並切實辦理,並由研考單位追蹤管制,將執行情形於下次工作會報前向院長報告。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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