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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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法院其他會議得與工作會報合併舉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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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中的第14條規定,允許各法院的其他會議與工作會報合併舉行。 参考资料: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工作會報實施要點第1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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