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打字室工作分配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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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裁判組重新輪調時,原負責股已經終結尚未送交繕打之裁判(包括舊裁判經法官補充超過三十字以上或重打),由新輪辦人員繕打,惟舊裁判須訂正者,仍由原負責繕打人員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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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裁判名詞
- 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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