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加強並提昇繕打工作效率及品質,特訂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01.08.24
廢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打字室工作分配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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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繕打工作分裁判及行政兩組。
三、裁判組負責部分辯護書及民刑科裁判之繕打工作,依附件「簡化裁判正本製作流程」說明事項之規定,由打字人員抽籤後專責辦理,並應於收受文件後民事四日、刑事三日內繕打完畢,送還書記官。
四、行政組負責人事室人事管理資訊系統登載維護及各項人事表報繪製繕打工作。
五、裁判組人員之配置,每四個月得重新輪調,遇有必要,並得臨時調整之。
至行政組人員,因行政公文之性質與裁判之繕打方式不盡相同,為求各有專精,不與裁判組輪調。
六、遇有特殊緊急裁判,各該股專責人員無法如期單獨完成者,由督繕人員以公允之方法,分配同仁代打。
七、裁判組重新輪調時,原負責股已經終結尚未送交繕打之裁判(包括舊裁判經法官補充超過三十字以上或重打),由新輪辦人員繕打,惟舊裁判須訂正者,仍由原負責繕打人員改正。
八、因婚、喪、產及經公立醫院出具證明住院等請假,在七日以上者,所遺工作由全體裁判組人員均分繕打。
九、其他理由及持有證明請假者,不論時間長短,其工作均由職務代理人負責。
十、如欲連續休假,盡量配合各該股法官休假停分案期間,或自行調整之。
十一、除公差外,凡休假、自強活動等公假,日數不論多寡,其工作均由代理人代理。
十二、因公所遺之裁判,由督繕人員以公允之方法分配同仁代打,其數量應以公差人員離開崗位之時間計算,但因公而領有加班費或其他津貼等獎勵者,不在此限。
十三、為提高工作效率,使用電腦打字,操作人員應依照資訊室之指導,妥適使用電腦軟體、硬體,以維護設備安全。主機關閉後,操作人員如尚須工作,應改用單機作業。為防止軟體著作權糾紛及感染電腦病毒,非經報准,不得使用非司法機關購置之磁碟及開發之軟體,違者嚴予議處,如因而遭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十四、本要點經陳奉 院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五、本要點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打字室工作分配要點全文共 15 條,最新異動日為 101.08.24,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