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打字室工作分配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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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裁判組人員之配置,每四個月得重新輪調,遇有必要,並得臨時調整之。 至行政組人員,因行政公文之性質與裁判之繕打方式不盡相同,為求各有專精,不與裁判組輪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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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打字室工作分配要點第5條,裁判組人員每四個月可以重新輪調,但行政組人員則因其處理行政公文的性質與裁判繕打方式不同,所以不進行輪調。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官方網站的相關資訊,該法院並未公開該文件的內容。因此,無法提供更多與此文件具有直接相關的詳細訊息或範例。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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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