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打字室工作分配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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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院繕打工作分裁判及行政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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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部分的問題並未提到"要點第2條"的內容,因此無法回答該問題。
- 裁判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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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二、本院繕打工作分裁判及行政兩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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