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打字室工作分配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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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裁判組負責部分辯護書及民刑科裁判之繕打工作,依附件「簡化裁判正本製作流程」說明事項之規定,由打字人員抽籤後專責辦理,並應於收受文件後民事四日、刑事三日內繕打完畢,送還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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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這一項的法規是關於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打字室工作分配要點的第3條。根據規定,裁判組的打字人員負責部分辯護書及民刑科裁判的繕打工作。他們需要按照附件「簡化裁判正本製作流程」的規定抽籤後專責辦理這項工作,並且在收到文件後的民事案件需在四天內,刑事案件需在三天內完成繕打工作,並將文件送還書記官。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打字室工作分配要點
- 裁判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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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