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打字室工作分配要點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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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因公所遺之裁判,由督繕人員以公允之方法分配同仁代打,其數量應以公差人員離開崗位之時間計算,但因公而領有加班費或其他津貼等獎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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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打字室工作分配要點第 12 條規定,因公所遺之裁判文件需要打字的情況下,督繕人員應以公平合理的方式將工作分配給同仁代打。分配的數量應按照離開崗位的時間計算,但對於因公而領有加班費或其他津貼等獎勵的人員,不在此分配限制之內。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相關文件,《台灣高等法院文書科打字室工作分配要點》是針對裁判文件的打字工作進行規範。其中第 12 條提到,由於工作安排或其他原因,一些裁判文件未能在法院內部打字室完成,需要由督繕人員分配給其他同仁代打。分配的數量應該根據公差人員離開崗位的時間來計算,以確保工作的公平性和效率。然而,如果因公而領有加班費或其他津貼等獎勵的人在其中,他們不受此分配限制。也就是說,如果有人因公務需要而獲得了加班費或其他津貼,他們可以在裁判文件代打的分配中不受限制地參與。這項規定的目的是鼓勵和獎勵那些為公務付出額外努力的人。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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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