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文書科打字室工作分配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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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為提高工作效率,使用電腦打字,操作人員應依照資訊室之指導,妥適使用電腦軟體、硬體,以維護設備安全。主機關閉後,操作人員如尚須工作,應改用單機作業。為防止軟體著作權糾紛及感染電腦病毒,非經報准,不得使用非司法機關購置之磁碟及開發之軟體,違者嚴予議處,如因而遭受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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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文書科打字室工作分配要點第13條,要求操作人員在使用電腦打字時,應遵守以下規定: 1. 操作人員應按照資訊室的指導,適當使用電腦軟體和硬體,以確保設備的安全。 2. 主機關閉後,如果操作人員需要繼續工作,應改用單機作業。 3. 為了避免軟體著作權糾紛和電腦病毒的感染,未經批准,不得使用非司法機關購買的磁碟和開發的軟體。違反者將受到嚴厲處罰,如因此造成損害,需負擔賠償責任。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軟體著作權法》,對於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就複製、散佈或公開播放著作的行為,可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的違法行為。因此,根據該法律,未經批准使用非司法機關購買的軟體可能會引起著作權糾紛。 另外,根據資訊安全專家的建議,未經授權使用未知來源的磁碟或軟體,可能會增加電腦感染病毒或惡意軟體的風險。因此,為了確保資訊安全,操作人員應遵守使用授權軟體和合法購買的磁碟的規定。
- 著作權名詞
- 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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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