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裁判原本類檔卷保存注意事項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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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原本保存盒規格為:內襯厚紙板,外包深藍色塑膠皮,正面加透明塑膠套,背面開口處作成可摺式圓角摺蓋 (如附式一) 黃色標籤卡規格為:採一百五十磅以上黃色卡紙,其上印法院名稱、檔號年度、字別、號數欄 (如附式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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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裁判原本類檔卷保存注意事項第六條規定了原本保存盒和黃色標籤卡的相關規格。根據該條規定,原本保存盒的規格包括:內襯厚紙板、外包深藍色塑膠皮、正面加透明塑膠套、背面開口處作成可摺式圓角摺蓋。而黃色標籤卡的規格是採用一百五十磅以上的黃色卡紙,上面印有法院名稱、檔號年度、字別、號數欄。這些規格的目的是為了確保裁判原本的保存和識別便利。 作為參考資料,根據「臺灣高等法院院規第十七條」,高等法院第一審判決應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之一」提供裁判正本給原告、被告等當事人。這意味著裁判正本應留存在法院的檔案中,按照上述第六條的規定進行保存。 附式一:可參考相關法規規定的原本保存盒的規格範例。 附式二:可參考相關法規規定的黃色標籤卡的規格範例。
- 原本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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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