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裁判原本類檔卷保存注意事項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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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檔案室於點收、登記歸檔之原本類檔卷後,應即將卷放入原本保存盒,並於裁判原本類專用之黃色標籤卡上填明檔號,將標籤卡插入保存盒正面之透明塑膠套內,依類別、年度、檔號順序直立存放檔架上。前已歸檔者,亦應依此方式全部裝入原本保存盒內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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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裁判原本類檔卷保存注意事項第 5 條規定,要求檔案室在點收、登記歸檔后,應將裁判原本類檔卷放入原本保存盒中,并在黃色標籤卡上填明檔號,將標籤卡插入保存盒正面之透明塑膠套內。這些保存盒應按照類別、年度和檔號的順序直立存放在檔架上。已經歸檔的檔卷也應按照同樣方式放入原本保存盒中保存。 相關參考資料: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的《裁判原本類檔卷保存注意事項》所規定,法院在保存裁判原本類檔卷時,需要採取一定的方式和流程,以確保檔案的安全和有序。此項注意事項的具體內容和要求可參照法院相關文件或官方網站上的相關公告。
- 原本名詞
- 裁判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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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