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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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圖書室、閱覽室內禁止吸煙、喧嘩,應維護肅靜與清潔,不得攜帶食物、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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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15 條,圖書室和閱覽室內禁止吸煙、喧嘩,應該保持肅靜和清潔,且不得攜帶食物和飲料。這意味著在這些地方,任何人都不可以吸煙,不能發出嘈雜的聲音,且不准攜帶食物和飲料。這條規定的目的是提供一個適合閱讀和研究的環境,以保持圖書室和閱覽室的品質。 這個規定可以參考臺灣高等法院的《圖書管理要點》。根據這些管理要點的第 15 條,圖書室和閱覽室是一個肅靜和清潔的地方,且不可以吸煙、喧嘩、攜帶食物和飲料。這些要點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圖書室和閱覽室的品質,提供一個適合閱讀和研究的環境。 參考資料: - 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 按「左列場所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前項吸菸區(室)應有明顯之區隔及標示」、「違反‥‥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未設置禁菸標示,或對禁菸區無明顯之區隔、標示者,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按日連續處罰。」、「本法第 14 條第 2 項所稱吸菸區(室)之區隔,指具有通風良好或獨立之排風或空調系統之處所;該區(室)並應明顯標示『吸菸區(室)』或『本吸菸區(室)以外之區域嚴禁吸菸』意旨之文字。」分別為菸害防制法第 14 條、第 26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所明定。又「舞廳、舞場、KTV 、MTV 及其他密閉空間之公共場所,為菸害防制法第 14 條所定除吸菸區(室)外,不得吸菸之場所」業據衛生署 87 年 8 月 12 日衛署保字第 87042558 號公告在案。另「『密閉空間之公共場所』,係指公眾(不特定人)使用期間未能達到與自然界空氣有效通風之場所。亦即能與戶外空氣直接流通之窗戶或開口,其有效通風面積未達該場所地板面積百分之五,或使用期間以人工方式輸送空氣(如空調系統)之公共場所」亦經衛生署於 88 年 1 月 21 日以衛署保字第 88004535 號函釋有案。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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