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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 異動日期:112 年 01 月 06 日。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一、本院為鼓勵協助同仁進修及針對辦案需要,設置圖書室,專責圖書報刊、研究資料之蒐集、彙整及保管,並由資料科負責管理事宜。

二、圖書室置管理人員一至二人,由資料科人員兼任。 圖書室內得設閱覽區或另設閱覽室。閱覽室除供閱覽外,向資料科預告經許可後,亦得供讀書會或學術研討之目的而使用,但不包括社團之活動。

三、圖書管理人員應注意隨時蒐集有關法律書刊之出版資訊,彙送圖書採購審小組議決並簽報院長核定後購置,以充實圖書資料。 本院暨所屬法院同仁之專題研究報告,本院及有關機關之統計專輯,均應彙集保存以供參閱。

四、本院購置之書籍,應依公有財產管理規定,由總務單位登記財產目錄,再送圖書室登記保管。 為鼓勵資源分享及文化交流,圖書室兼受同仁捐贈之圖書。同仁捐贈之書籍,得依捐贈之意願,由圖書室登記列管並出借,或置閱覽室任同仁取閱。 受贈之圖書得加蓋捐贈人姓名以為紀念。

五、圖書應參照一般圖書管理方式分類、標籤、編目、編號依序陳列,以利查閱。

六、圖書應按時檢查,有無逾限未還或污損,並注意蛀蝕、潮濕、水、火等防範措施。

七、同仁閱覽或外借圖書,應出示職員證。外借圖書,並應填寫借書單。

八、圖書採開架方式自行取閱,閱畢放回原處,如無法歸位,應交管理人員處理。

九、外借圖書限十冊,借閱三十日。屆滿如無他人預約,得攜同原書辦理續借手續,但以一次為限。

十、前項續借歸還之圖書,須二個月後始能重借,如因特殊需要,且無人預約,經資料科准許者,不在此限。 借閱圖書歸還時,如有遺失或污損之情形者,應賠償相同或最新版本之原圖書。

十一、圖書如已借出,得辦理預約,該書歸還時,通知來圖書室借閱。

十二、圖書、刊物如欲影印,除公務需用外,須向資料科提出申請,並按實支付影印費。

十三、中華民國三十四年本院成立前之圖書、裁判原本及其他資料,限在圖書室閱覽,不予外借,亦不提供使用者為影印、攝影、掃描等複製行為。 紙質脆弱或破損嚴重者,不提供閱覽。 前開圖書、裁判書原本及其他資料已完成數位化者,只提供閱覽數位化資料。如欲列印數位化資料,除公務需用外,須向資料科提出申請,經轉陳院長可後,准予按實支付費用列印。 其他當期刊物、工具書、法學期刊、公報、叢書、善本書及本院認不便借出之圖書、資料,限於本院圖書室閱覽,概不外借。

十四、圖書室開放及借書時間訂為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九時至十二時,下午二時至五時。

十五、圖書室、閱覽室內禁止吸煙、喧嘩,應維護肅靜與清潔,不得攜帶食物、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