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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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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圖書、刊物如欲影印,除公務需用外,須向資料科提出申請,並按實支付影印費。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12 條,如果欲影印圖書、刊物,除非是公務需用,否則需要向資料科提出申請並支付影印費。 範例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最新修訂日期不詳。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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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12 條規定:「十二、圖書、刊物如欲影印,除公務需用外,須向資料科提出申請,並按實支付影印費。」(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