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十三、中華民國三十四年本院成立前之圖書、裁判書原本及其他資料,限在圖書室閱覽,不予外借,亦不提供使用者為影印、攝影、掃描等複製行為。 紙質脆弱或破損嚴重者,不提供閱覽。 前開圖書、裁判書原本及其他資料已完成數位化者,只提供閱覽數位化資料。如欲列印數位化資料,除公務需用外,須向資料科提出申請,經轉陳院長核可後,准予按實支付費用列印。 其他當期刊物、工具書、法學期刊、公報、叢書、善本書及本院認不便借出之圖書、資料,限於本院圖書室閱覽,概不外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13條,對於中華民國三十四年本院成立前的圖書、裁判書原本及其他資料,限在圖書室閱覽,不予外借,不能進行影印、攝影、掃描等複製行為。如果紙質破損嚴重或脆弱的情況下,則不提供閱覽。而對於已完成數位化的資料,只提供閱覽數位化資料。如果要列印數位化資料,除非是公務需用,需要向資料科提出申請,經院長核可後,才准予按實支付費用列印。其他當期刊物、工具書、法學期刊、公報、叢書、善本書及本院認為不便借出的圖書和資料,只能在本院圖書室進行閱覽,並且不予外借。
- 裁判名詞
- 原本名詞
- 前開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