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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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院購置之書籍,應依公有財產管理規定,由總務單位登記財產目錄,再送圖書室登記保管。 為鼓勵資源分享及文化交流,圖書室兼受同仁捐贈之圖書。同仁捐贈之書籍,得依捐贈之意願,由圖書室登記列管並出借,或置閱覽室任同仁取閱。 受贈之圖書得加蓋捐贈人姓名以為紀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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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進行逐條釋義如下: 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4 條: 這條條款規定了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的管理辦法。根據公有財產管理規定,總務單位應該登記圖書目錄,然後送交圖書室進行保管登記。這表明圖書室負責管理臺灣高等法院的書籍並進行登記。 此外,為了鼓勵資源分享和文化交流,圖書室也接受同仁捐贈的圖書。如果同仁捐贈書籍,根據他們的意願,圖書室可以為捐贈的書籍進行登記並加以管理,也可以放置在閱覽室供同仁借閱。受贈的圖書可以加蓋捐贈人的姓名以示紀念。 參考資料: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4 條所述,這條規定在該要點內有明確說明臺灣高等法院如何管理圖書,包括捐贈書籍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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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