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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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圖書管理人員應注意隨時蒐集有關法律書刊之出版資訊,彙送圖書採購審核小組議決並簽報院長核定後購置,以充實圖書資料。 本院暨所屬法院同仁之專題研究報告,本院及有關機關之統計專輯,均應彙集保存以供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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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据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3條的规定,圖書管理人員應時刻收集有關法律書刊的出版資訊,並将其彙送圖書採購審核小組进行讨論,經院長核定後即可購置,以充實圖書資料。此外,法院及有關機關的專題研究報告以及統計專輯也應該被彙集保存以供參閱。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圖書館的資料庫能夠時刻更新以反映最新的法律出版物。圖書館應該將資料庫更新的責任交給專門的圖書管理人員,他們需要定期搜集法律書刊的出版資訊,包括新版的出版物、法律修訂和法律相關的研究報告。這些資訊將被提交給圖書採購審核小組進行審核,決定是否購買這些新資料以充實圖書館的法律資料庫。 此外,該條還提到了法院及有關機關的專題研究報告和統計專輯。這些報告和專輯通常都包含有關法律和法律相關領域的重要信息。圖書館應該彙集保存這些報告和專輯,以便使用者可以參閱並獲取相關的法律信息。 此帳項沒有提供具體參考資料,因此無法舉出相關範例。
- 核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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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