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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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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圖書室置管理人員一至二人,由資料科人員兼任。 圖書室內得設閱覽區或另設閱覽室。閱覽室除供閱覽外,向資料科預告經許可後,亦得供讀書會或學術研討之目的而使用,但不包括社團之活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2 條的條文內容,該條文指出圖書室的管理人員可以由資料科的人員兼任,並且圖書室內可以設置閱覽區或是閱覽室。這些閱覽室除了供人閱覽之外,如果經過資料科的預告並獲得許可,也可以供讀書會或學術研討之目的而使用,但不包括社團的活動。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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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2 條規定:「二、圖書室置管理人員一至二人,由資料科人員兼任。 圖書室內得設閱覽區或另設閱覽室。閱覽室除供閱覽…」(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