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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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圖書室置管理人員一至二人,由資料科人員兼任。 圖書室內得設閱覽區或另設閱覽室。閱覽室除供閱覽外,向資料科預告經許可後,亦得供讀書會或學術研討之目的而使用,但不包括社團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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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所提到的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2 條的條文內容,該條文指出圖書室的管理人員可以由資料科的人員兼任,並且圖書室內可以設置閱覽區或是閱覽室。這些閱覽室除了供人閱覽之外,如果經過資料科的預告並獲得許可,也可以供讀書會或學術研討之目的而使用,但不包括社團的活動。 參考資料: 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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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