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第 8 條
快速跳轉
八、圖書採開架方式自行取閱,閱畢放回原處,如無法歸位,應交管理人員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8條,該法條規定圖書採開架方式供人自行取閱,閱讀完畢後應放回原處。如果無法找到原位,則應交給圖書管理人員處理。 舉例來說,讀者在法院圖書館閱讀一本法律書籍後,應返回原架位放回。如果讀者無法找到正確的架位,則應該將書籍交給圖書館工作人員處理,以確保圖書館的書籍管理能夠順利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