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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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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圖書採開架方式自行取閱,閱畢放回原處,如無法歸位,應交管理人員處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8條,該法條規定圖書採開架方式供人自行取閱,閱讀完畢後應放回原處。如果無法找到原位,則應交給圖書管理人員處理。 舉例來說,讀者在法院圖書館閱讀一本法律書籍後,應返回原架位放回。如果讀者無法找到正確的架位,則應該將書籍交給圖書館工作人員處理,以確保圖書館的書籍管理能夠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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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8 條規定:「八、圖書採開架方式自行取閱,閱畢放回原處,如無法歸位,應交管理人員處理。」(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