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圖書管理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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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前項續借歸還之圖書,須二個月後始能重借,如因特殊需要,且無人預約,經資料科准許者,不在此限。 借閱圖書歸還時,如有遺失或污損之情形者,應賠償相同或最新版本之原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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