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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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辦理業務事項,區分敘獎種類如下: (一)辦理民事執行業務。 (二)辦理各紀錄科、非訟中心業務。 (三)辦理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便民服務業務。 (四)辦理前三款以外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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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第2條的條文規定,對於法院法官以外的其他人員,在辦理業務事項上,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敘獎種類: (一)辦理民事執行業務。 (二)辦理各紀錄科、非訟中心業務。 (三)辦理單一窗口聯合服務便民服務業務。 (四)辦理前三款以外其他業務。 這些不同的敘獎種類是根據不同的業務性質和職責而制定的,以便對優良人員進行相應的認證和獎勵。例如,在辦理民事執行業務的情況下,法院可以根據這一項敘獎種類來表揚在民事執行方面表現優秀的人員,並給予相應的獎勵。 參考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
- 非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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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