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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 第 3 條

三、各法院應依「各敘獎種類績效計算及敘獎人數上限表」(如附表),於敘獎人數上限範圍內提報請獎名單。 領有主管加給之主管人員與主管人員敘獎比例應衡平適切。 調辦事人員列入調辦事機關計算得敘獎人數上限,並由調辦事機關認定事實後,送請占缺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獎勵程序規定辦理。年度中調整職務時,由該年度任職最後法院或單位主管提報請獎,並計入該最後法院或單位限額內。其事實由前服務法院或單位主管,送其所屬法院或單位主管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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