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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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法院應依「各敘獎種類績效計算及敘獎人數上限表」(如附表),於敘獎人數上限範圍內提報請獎名單。 領有主管加給之主管人員與非主管人員敘獎比例應衡平適切。 調辦事人員列入調辦事機關計算得敘獎人數上限,並由調辦事機關認定事實後,送請占缺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獎勵程序規定辦理。年度中調整職務時,由該年度任職最後法院或單位主管提報請獎,並計入該最後法院或單位限額內。其事實由前服務法院或單位主管,送其所屬法院或單位主管依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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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第三條提到了各法院應依據「各敘獎種類績效計算及敘獎人數上限表」,來提報符合敘獎人數上限的名單。同時,主管人員與非主管人員的敘獎比例應當平衡適當。此外,調辦事人員也應納入調辦事機關的計算範圍內,並由調辦事機關確認事實後,按照公務人員考績法的相關獎勵程序辦理。如果在年度中調整職務,則最後任職法院或單位的主管應提報請獎,並計入該法院或單位的限額內。這些事實由前一個服務法院或單位的主管提交給所屬法院或單位的主管依權責辦理。範例資料暫不提供。
- 非名詞
- 公務人員考績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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