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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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類敘獎額度人數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類敘獎得核敘記功一次之人數,不得逾各該類總敘獎人數五分之一。 (二)各類敘獎得核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之總人數,不得逾各該類總敘獎人數二分之一。 (三)各類敘獎請獎人數僅有一人時,核獎額度上限為嘉獎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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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第 4 條的規定,對於各類敘獎額度人數上限有以下幾點規定: 一、各類敘獎核敘記功一次之人數,不得超過各該類總敘獎人數的五分之一。 例子:如果某個類別的總敘獎人數是100人,那麼該類的敘獎核敘記功一次的人數上限為100人的五分之一,即20人。 二、各類敘獎核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之總人數,不得超過各該類總敘獎人數的二分之一。 例子:如果某個類別的總敘獎人數是100人,那麼該類的敘獎核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的人數上限為100人的二分之一,即50人。 三、敘獎請獎人數僅有一人時,核獎額度的上限為嘉獎二次。 例子:如果某個類別只有一位獲得敘獎資格的人,那麼該類的敘獎核獎額度的上限為嘉獎二次。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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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