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四、各類敘獎額度人數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類敘獎得核敘記功一次之人數,不得逾各該類總敘獎人數五分之一。 (二)各類敘獎得核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之總人數,不得逾各該類總敘獎人數二分之一。 (三)各類敘獎請獎人數僅有一人時,核獎額度上限為嘉獎二次。
四、各類敘獎額度人數上限,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類敘獎得核敘記功一次之人數,不得逾各該類總敘獎人數五分之一。 (二)各類敘獎得核敘記功一次及嘉獎二次之總人數,不得逾各該類總敘獎人數二分之一。 (三)各類敘獎請獎人數僅有一人時,核獎額度上限為嘉獎二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