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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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敘獎標準: (一)辦理各類敘獎業務之績效在各該法院平均標準之上且列前五分之一以上名次,得記功一次。但得敘獎人數逾第四點第一款所定人數上限者,以符合本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核敘嘉獎二次。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二次: 1.辦理各類敘獎業務之績效在各該法院平均標準以上且列前二分之一以上名次。 2.承辦具時效性、繁重性或特殊性業務(含兼辦、兼任業務),著有優良具體事實。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一次: 1.辦理各類敘獎業務之績效在各該法院平均標準以上。 2.承辦具時效性、繁重性或特殊性業務(含兼辦、兼任業務),著有良好具體事實。 (四)依前三款提報之敘獎事由及事實,不得有已專案敘獎,或將另案提報專案敘獎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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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第5條的規定,敘獎標準可分為以下幾項: 一、敘獎標準包括記功和嘉獎,具體細節如下: 1. 辦理各類敘獎業務的績效在該法院平均標準之上且列前五分之一以上名次者,可以記功一次。但如果敘獎人數超過第四點第一款所定的人數上限,則需要符合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才能核敘嘉獎二次。 2. 辦理各類敘獎業務的績效在該法院平均標準以上且列前二分之一以上名次者,可以嘉獎二次。 3. 承辦具時效性、繁重性或特殊性業務(包括兼辦、兼任業務),且有良好具體事實的人員,可以嘉獎一次。 二、敘獎事由及事實不得有已專案敘獎,或將另案提報專案敘獎的情形。 以上是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第5條的規定所進行的逐條釋義。參考資料為「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
- 核名詞
- 另案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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