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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五、敘獎標準: (一)辦理各類敘獎業務之績效在各該法院平均標準之上且列前五分之一以上名次,得記功一次。但得敘獎人數逾第四點第一款所定人數上限者,以符合本點第二款第一目規定,敘嘉獎二次。 (二)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二次: 1.辦理各類敘獎業務之績效在各該法院平均標準以上且列前二分之一以上名次。 2.承辦具時效性、繁重性或特殊性業務(含兼辦、兼任業務),著有優良具體事實。 (三)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嘉獎一次: 1.辦理各類敘獎業務之績效在各該法院平均標準以上。 2.承辦具時效性、繁重性或特殊性業務(含兼辦、兼任業務),著有良好具體事實。 (四)依前三款提報之敘獎事由及事實,不得有已專案敘獎,或將另案提報專案敘獎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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