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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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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獎權責:由各法院依權責自行核定發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參考資料,該問題涉及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第 6 條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規定,不同職位的人員對於核獎權責有不同的處理方式: 1. 薦任以上人員:由該法院核轉司法院進行核獎。 2. 委任人員:由該法院進行核獎。 3. 雇員:由各法院自行進行核獎。 此外,各法院應依敘獎的種類,將相關的請獎案件分別報送給薦任以上人員和委任人員審核。 有關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第 6 條的資料來源請參考《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辦法》。

  • 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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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第 6 條規定:「六、核獎權責:由各法院依權責自行核定發布。」(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官以外年度績效優良人員敘獎原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