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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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法院應與當地警察機關密切聯繫,對於重大刑事案件,被告有參與幫派或有發生劫犯、擾辭法庭秩序之虞或同案被告多人者,應請派員警支援戒護,看守所距離法院較遠者,提訊人犯途中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警備車沿途護送。 各法院與當地警察機關協調發生困難時,應即報請上級機關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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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第2條的內容,法院應與當地警察機關保持緊密聯繫。對於重大刑事案件,如果被告涉及幫派或有可能發生劫犯、擾辭法庭秩序等危險情況,或者涉及多名同案被告,法院應請求派員警來支援戒護。如果看守所與法院距離較遠,提訊人犯在途中也可以請求警察機關派遣警備車進行護送。如果法院與當地警察機關在協調上遇到困難,應立即向上級機關報告,並由上級機關處理。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資料,無法得知更多與此條相關的具體範例。
- 刑事案件名詞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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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