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臺灣高等法院為加強本院及屬法院 (以下簡稱各法院) 審判安全警衛特訂定本要點。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79.02.24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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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各法院應與當地警察機關密切聯繫,對於重大刑事案件,被告有參與幫派或有發生劫犯、擾辭法庭秩序之虞或同案被告多人者,應請派員警支援戒護,看守所距離法院較遠者,提訊人犯途中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警備車沿途護送。
各法院與當地警察機關協調發生困難時,應即報請上級機關處理之。
三 各法院法官提審有前項情形之被告時,應於前二日報告院長或通知書記官長協調警察機關支援。
四 各法院提審人犯時,應儘量將囚車開至法院庭園內,或緊傍拘留室上下車,避免於院宇外上下,並加強大門警衛。
囚車司機與人犯間應有安全間隔,車門開關得控制於司機坐處。
五 各法院應裝置警報系統,發生人犯脫逃事件時,應即按鈴通報警衛人員及同仁出動協捕。
六 各法院視房屋構造情形,儘量減少進出門戶並裝置自動開關鐵門,以備緊急時將其關閉。
七 各法院於重大刑案開庭時,得發旁聽證,進入法庭時並得以金屬探測器檢查有無攜帶凶器或有危害安全之虞物品,如有發現應即報請檢察官處理或暫為保管。
八 對於犯死刑或無期徒刑之被告或其他具有危險性之被告,以法警二名戒護一人為原則,法警人數不敷戒護時,除得請警察機關支援外,各庭長、法官在指定庭期時,應互相錯開,以利警力調配。
九 各法院應主動協調看守所對於應加強戒護之危險性被告,隨時提供在所資料,以便事前防範。
十 各法院對於法警之任用,儘量選用曾受長期軍事訓練身體健壯者充任,並經常施以術科及應變之訓練,並注意加強人犯戒護有效措施。
十一 各法院於重大刑案開庭前後及進行中,應指派專人注意維護審判人員之安全及於法院內外巡邏,注意有無可疑人員或車輛,如有情況發見,除採取必要措施外並即報請檢察官處理。
十二 各法院法警人力如有不足,致有影響審判安全戒護之虞者,應核實評估,報由臺灣高等法院轉請司法院酌增員額。
十三 本要點視實施情形得隨時修正之並報 司法院備查。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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