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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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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各法院應裝置警報系統,發生人犯脫逃事件時,應即按鈴通報警衛人員及同仁出動協捕。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我所了解的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第5條要求各法院應裝置警報系統,在發生人犯脫逃事件時,應立即按鈴通報警衛人員及同仁出動協捕。這一措施的目的是加強法院的安全措施,以確保法院人員及公眾的安全。具體的安全警報系統的配置和運作細節可能需要參考臺灣高等法院相關的內部規定和指導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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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第 5 條規定:「五 各法院應裝置警報系統,發生人犯脫逃事件時,應即按鈴通報警衛人員及同仁出動協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