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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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各法院提審人犯時,應儘量將囚車開至法院庭園內,或緊傍拘留室上下車,避免於院宇外上下,並加強大門警衛。 囚車司機與人犯間應有安全間隔,車門開關得控制於司機坐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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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第四條的規定,各法院在提審人犯時應盡可能將囚車開至法院庭園內,或是靠近拘留室進行上下車,避免在院宇外上下車,並且要加強大門警衛。同時,囚車的司機應與人犯之間保持安全間隔,且車門的開關應受到司機控制。這些措施旨在提升審判過程中的安全性和保護所有相關人員的安全。 參考資料: 最高法院依據前揭之規定,核可《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99年重修)(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H0060062)。該要點在第四條中提到了上述的要求。
- 提審名詞
- 拘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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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