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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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 各法院應主動協調看守所對於應加強戒護之危險性被告,隨時提供在所資料,以便事前防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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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第9條,各法院應主動協調看守所提供應加強戒護之危險性被告在所的相關資料,以便事前進行防範措施。 參考資料: 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 第9條。
- 被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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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