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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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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 對於犯死刑無期徒刑被告或其他具有危險性之被告,以法警二名戒護一人為原則,法警人數不敷戒護時,除得請警察機關支援外,各庭長、法官在指定庭期時,應互相錯開,以利警力調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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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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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死刑名詞
  • 無期徒刑名詞
  • 被告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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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第 8 條規定:「八 對於犯死刑或無期徒刑之被告或其他具有危險性之被告,以法警二名戒護一人為原則,法警人數不敷戒…」(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