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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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各法院於重大刑案開庭時,得發旁聽證,進入法庭時並得以金屬探測器檢查有無攜帶凶器或有危害安全之虞物品,如有發現應即報請檢察官處理或暫為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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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第7條規定,在重大刑案開庭時,法院可以發旁聽證,允許人們進入法庭聆聽審判。然而,在進入法庭時,人們可能會被要求接受金屬探測器檢查,以檢查是否攜帶有凶器或可能危害安全的物品。如果在檢查中發現有不合法的物品,法院應立即報請檢察官處理或暫時保管。這項規定是為了確保審判過程的安全性。
- 聽證名詞
- 攜帶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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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