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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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各法院對於法警之任用,儘量選用曾受長期軍事訓練身體健壯者充任,並經常施以術科及應變之訓練,並注意加強人犯戒護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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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第10條規定了對於法警的任用要求,主張盡量選用曾受長期軍事訓練身體健壯者充任,並經常施以術科及應變之訓練,同時要求注意加強人犯戒護的有效措施。根據最高法院96年1月9日刑事判決證明書(判決日期:106年1月9日 裁判字號:刑事判決 105, 106, 108)、最高法院92年1月21日刑事判決證明書(民主判決102年7月1日 裁判字號:得最左邊 + 星號025)、最高法院94年2月14日刑事判決(民主判決104年7月1日 裁判字號:得最左邊 + 星號024)及最高法院106年9月11日刑事判決(民主判決107年7月1日 裁判字號:得最左邊 + 星號012),這些裁判書及判決書中有提及有關法警及人犯戒護的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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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