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加強審判安全警衛措施要點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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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 各法院於重大刑案開庭前後及進行中,應指派專人注意維護審判人員之安全及於法院內外巡邏,注意有無可疑人員或車輛,如有情況發見,除採取必要措施外並即報請檢察官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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