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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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之獎懲,於對少年之同行或協尋時準用之;二審法院關於執行拘提及逮捕通緝犯之獎勵,其人數減半核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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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13條的解釋。
- 少年名詞
- 同行名詞
- 協尋名詞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 通緝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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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