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三、法警執行拘提成績,以拘獲率為計算標準。即以每一法警每月分配拘票總數與實際拘獲人犯總數之百分比核計之。其係二人以上編組執行者,按法警人數比例核算。但如因拘票記載姓名、性別、年籍、住居所重大錯誤或住居所確實遷移無法執行者,得層報院長核定,不予列計。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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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警執行拘提成績,以拘獲率為計算標準。即以每一法警每月分配拘票總數與實際拘獲人犯總數之百分比核計之。其係二人以上編組執行者,按法警人數比例核算。但如因拘票記載姓名、性別、年籍、住居所重大錯誤或住居所確實遷移無法執行者,得層報院長核定,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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