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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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警執行拘提成績,以拘獲率為計算標準。即以每一法警每月分配拘票總數與實際拘獲人犯總數之百分比核計之。其係二人以上編組執行者,按法警人數比例核算。但如因拘票記載姓名、性別、年籍、住居所重大錯誤或住居所確實遷移無法執行者,得層報院長核定,不予列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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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台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的法警在執行拘提任務時,其績效評估是以拘獲率作為計算標準。具體而言,每個法警每個月分配的拘票總數與實際拘獲人犯總數之百分比被用來核算績效。如果執行任務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法警,則根據法警人數的比例進行計算。然而,如果拘票中記載有姓名、性別、年籍或住址等重大錯誤,或者住址確實已遷移無法實施拘捕,則可以報告給院長作出核定而不予計算進績效評比中。
- 拘提名詞
- 拘票名詞
- 核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錯誤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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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