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第 4 條
快速跳轉
四、法警執行拘提或逮捕法院通緝犯勤務,法警長應登載勤務分配登記簿,並陳送有關長官核閱(格式如附件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確認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4 條的內容。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 通緝名詞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