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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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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警執行拘提逮捕法院通緝犯勤務,法警長應登載勤務分配登記簿,並陳送有關長官閱(格式如附件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訊,無法確認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4 條的內容。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 通緝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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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4 條規定:「四、法警執行拘提或逮捕法院通緝犯勤務,法警長應登載勤務分配登記簿,並陳送有關長官核閱(格式如附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