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五、法警長應依據勤務分配登記簿,除緝獲法院通緝犯另行核計外,應按每一法警每半年內拘提成績,列表陳報書記官長核轉院長審核(格式如附件二),並得依下列標準予以獎懲: (一)獎勵部分: 1.成績達百分之三十以上,其拘獲人數達三人以上者,嘉獎一次。2.成績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其拘獲人數達六人以上者,嘉獎二次。3.成績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其拘獲人數達六人以上者,記功一次。4.成績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其拘獲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記功二次。 5.成績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其拘獲人數達二十一人以上者,除記功二次外,並得酌情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獎品。 6.成績雖未達前開獎勵標準,但對執行拘提有特殊貢獻著有績效者,仍得酌情予以敘獎。 7 拘獲重大刑案人犯者,除依前開標準敘獎外,並得酌情發給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獎品。 (二)懲罰部分: 1.成績未達百分之四者,記過二次。 2.成績百分之四以上未達百分之六者,記過一次。 3.成績百分之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者,申誡二次。 4.成績百分之八以上未達百分之十者,申誡一次。 5.成績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十五者,予以警告。 (三)成績百分之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不予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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