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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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法警長應依據勤務分配登記簿,除緝獲法院通緝犯另行核計外,應按每一法警每半年內拘提成績,列表陳報書記官長核轉院長審核(格式如附件二),並得依下列標準予以獎懲: (一)獎勵部分: 1.成績達百分之三十以上,其拘獲人數達三人以上者,嘉獎一次。2.成績達百分之四十以上,其拘獲人數達六人以上者,嘉獎二次。3.成績達百分之五十以上,其拘獲人數達六人以上者,記功一次。4.成績達百分之六十以上,其拘獲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記功二次。 5.成績達百分之七十以上,其拘獲人數達二十一人以上者,除記功二次外,並得酌情發給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獎品。 6.成績雖未達前開獎勵標準,但對執行拘提有特殊貢獻著有績效者,仍得酌情予以敘獎。 7 拘獲重大刑案人犯者,除依前開標準敘獎外,並得酌情發給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獎品。 (二)懲罰部分: 1.成績未達百分之四者,記過二次。 2.成績百分之四以上未達百分之六者,記過一次。 3.成績百分之六以上未達百分之八者,申誡二次。 4.成績百分之八以上未達百分之十者,申誡一次。 5.成績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十五者,予以警告。 (三)成績百分之十五以上未達百分之三十者,不予獎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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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5 條,法警在緝獲犯罪分子方面的表現將會根據不同的標準進行獎勵或懲罰。以下是對該條進行逐條釋義: 一、獎勵部分: 根據第一款,如果法警的緝獲成績達到30%以上,並且拘獲人數達到三人以上,則會被嘉獎一次。如果成績達到40%以上,拘獲人數達到六人以上,則嘉獎兩次。如果成績達到50%以上,拘獲人數達到六人以上,則會被記功一次。如果成績達到60%以上,拘獲人數達到十五人以上,則記功兩次。如果成績達到70%以上,拘獲人數達到二十一人以上,除了記功兩次之外,還有可能獲得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獎品。如果成績沒有達到以上的標準,但對於執行拘提有特殊貢獻且具有績效,仍可以酌情給予敘獎。如果成功拘獲重大刑事案件的犯人,除了前述的標準外,還有可能獲得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獎品。 二、懲罰部分: 根據第二款,如果法警的成績未達到4%,將會被記過兩次。如果成績達到4%以上但未達到6%,則被記過一次。如果成績達到6%以上但未達到8%,則被申誡兩次。如果成績達到8%以上但未達到10%,則被申誡一次。如果成績達到10%以上但未達到15%,則被警告。如果成績達到15%以上但未達到30%,則不予獎懲。 以上是對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5 條的逐條釋義。
- 通緝名詞
- 核名詞
- 拘提名詞
- 書記官名詞
- 前開名詞
- 申誡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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