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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六、法警逮捕通緝犯成績,以捕獲之人數為計標準,法警長每半年列表陳報書記官長核轉院長審核,並得以下列標準敘獎: (一)累計逮捕通緝犯二名至三名者,嘉獎一次。 (二)累計逮捕通緝犯四名至七名者,嘉獎二次。 (三)累計逮捕通緝犯八名至十名者,記功一次,另酌發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獎品。 (四)累計逮捕通緝犯十一名以上者,記功二次,另酌發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獎品。 (五)逮獲重大刑案通緝犯者,除併列入前列標準敘獎外,並得酌情另發給五千元之獎品。 法警逮捕通緝犯以其所屬法院轄區內該法院所通緝之人犯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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