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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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警逮捕通緝犯成績,以捕獲之人數為核計標準,法警長每半年列表陳報書記官長核轉院長審核,並得以下列標準敘獎: (一)累計逮捕通緝犯二名至三名者,嘉獎一次。 (二)累計逮捕通緝犯四名至七名者,嘉獎二次。 (三)累計逮捕通緝犯八名至十名者,記功一次,另酌發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獎品。 (四)累計逮捕通緝犯十一名以上者,記功二次,另酌發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之獎品。 (五)逮獲重大刑案通緝犯者,除併列入前列標準敘獎外,並得酌情另發給五千元之獎品。 法警逮捕通緝犯以其所屬法院轄區內該法院所通緝之人犯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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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6 條,法警逮捕通緝犯的成績,以捕獲的人數作為核計標準。具體的獎懲措施如下: 1. 累計逮捕通緝犯二名至三名者,可受到一次嘉獎。 2. 累計逮捕通緝犯四名至七名者,可受到兩次嘉獎。 3. 累計逮捕通緝犯八名至十名者,可受到一次記功,並可獲得價值在二千元至五千元之間的獎品。 4. 累計逮捕通緝犯十一名以上者,可受到兩次記功,並可獲得價值在三千元至五千元之間的獎品。 5. 如果逮捕的是重大刑案通緝犯,除了符合前述標準的獎勵外,還可以依情況額外獲得價值為五千元的獎品。 值得注意的是,法警逮捕通緝犯的範圍限定於其所屬法院轄區內該法院所通緝之犯人。
- 逮捕名詞
- 通緝名詞
- 核名詞
- 書記官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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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