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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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一法警每半年內所分配之拘票未滿二十件或超過一百件者,不按第五點所定標準獎懲,由各法院就拘提成績另行評審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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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7條的規定,每一法警每半年內所分配的拘票數量若未滿二十件或超過一百件,就不會按照第五點所定的獎懲標準進行評定,而是由各法院就拘提成績另行評審核定。
- 拘票名詞
- 拘提名詞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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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