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八、各法院執行拘提及逮捕通緝犯合於本要點發給獎品之績優法警,應於每半年終了之翌月十日前,除雇員部分由各該法院自行敘獎,報本院備查外,其餘人員應造具名冊報請本院敘獎(格式如附件二、三、四、五),其係二人以上編組執行者,按人數比例折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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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法院執行拘提及逮捕通緝犯合於本要點發給獎品之績優法警,應於每半年終了之翌月十日前,除雇員部分由各該法院自行敘獎,報本院備查外,其餘人員應造具名冊報請本院敘獎(格式如附件二、三、四、五),其係二人以上編組執行者,按人數比例折算。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