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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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法院執行拘提及逮捕通緝犯合於本要點發給獎品之績優法警,應於每半年終了之翌月十日前,除雇員部分由各該法院自行敘獎,報本院備查外,其餘人員應造具名冊報請本院敘獎(格式如附件二、三、四、五),其係二人以上編組執行者,按人數比例折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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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我不知道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第 8 條的具體內容。
- 拘提名詞
- 逮捕名詞
- 通緝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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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