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臺灣高等法院及所屬法院法警執行勤務獎懲標準實施要點 第 8 條

八、各法院執行拘提逮捕通緝犯合於本要點發給獎品之績優法警,應於每半年終了之翌月十日前,除雇員部分由各該法院自行敘獎,報本院備查外,其餘人員應造具名冊報請本院敘獎(格式如附件二、三、四、五),其係二人以上編組執行者,按人數比例折算。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