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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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傳真機之使用管理: (一)凡設置傳真機之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操作。 (二)使用傳真機傳送文件,承辦人應經主管核准,並全程參與。 (三)機密文件之傳送,不得使用傳真機,唯為顧及時效,確有使用傳真之必要時,應先以電話聯絡確認接收單位、人員後傳送;傳送時傳送人、接收人均應全程在場;而後則須立即聯絡確認接收與否並核對數量之正誤。 (四)機密文件嚴禁以自動傳送方式傳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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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第2條的規定,傳真機的使用管理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1. 使用傳真機傳送文件必須經過主管核准,並由承辦人全程參與。 2. 對於機密文件的傳送,不得使用傳真機,除非確有使用傳真的必要情況下,必須先以電話聯絡確認接收單位和人員,傳送期間傳送人和接收人都必須在場。另外,傳送後必須立即聯絡對方確認接收情況並核對數量的正確性。 3. 嚴禁使用自動傳送方式傳送機密文件。 根據法規,臺灣高等法院在使用傳真機進行文件傳送時需遵守以上的規定,以確保文件的保密性。一個例子是,如果有一份機密文件需要傳送,傳真機可能不是最安全的傳送方式,必須先通過電話聯絡確認接收方同意接收並在傳送過程中全程在場,以確保文件的安全傳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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