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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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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傳真機之使用管理: (一)凡設置傳真機之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操作。 (二)使用傳真機傳送文件,承辦人應經主管准,並全程參與。 (三)機密文件之傳送,不得使用傳真機,唯為顧及時效,確有使用傳真之必要時,應先以電話聯絡確認接收單位、人員後傳送;傳送時傳送人、接收人均應全程在場;而後則須立即聯絡確認接收與否並核對數量之正誤。 (四)機密文件嚴禁以自動傳送方式傳送。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第2條的規定,傳真機的使用管理需要考慮以下幾點: 1. 使用傳真機傳送文件必須經過主管核准,並由承辦人全程參與。 2. 對於機密文件的傳送,不得使用傳真機,除非確有使用傳真的必要情況下,必須先以電話聯絡確認接收單位和人員,傳送期間傳送人和接收人都必須在場。另外,傳送後必須立即聯絡對方確認接收情況並核對數量的正確性。 3. 嚴禁使用自動傳送方式傳送機密文件。 根據法規,臺灣高等法院在使用傳真機進行文件傳送時需遵守以上的規定,以確保文件的保密性。一個例子是,如果有一份機密文件需要傳送,傳真機可能不是最安全的傳送方式,必須先通過電話聯絡確認接收方同意接收並在傳送過程中全程在場,以確保文件的安全傳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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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第 2 條規定:「二、傳真機之使用管理: (一)凡設置傳真機之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管理操作。 (二)使用傳真機傳送…」(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