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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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影印機(室)之使用及管理: (一)影印機限公務使用,設置於各科室之影印機,應由各科室主管指定專人管理;影印室由文書科指派專人負責管理,非業務相關人員應管制進出。 (二)非機密文件得由管理人或業務承辦人自行操作影印;機密文件之影印,應經單位主管核准後,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操作,若需送影印室影印者,得在影印室人員指導下由送印人親自操作影印。 (三)設置機密文件影印登記簿,詳細紀錄影印文件之日期、時間、文件名稱、機密等級、數量、用途、影印人姓名等資料,以便查考。 (四)作廢之影印資料應立即用碎紙機銷燬,不得假手他人;對於各項保密、安全維護措施政風室不定時會同相關科室實施檢查。 (五)影印室對各單位送印之非機密文件應留存乙份,並載明送印人及印畢時間,按科別留存三個月。 (六)影印室應加強各項防火、防盜等安全維護設施,政風室得會同相關科室不定期實施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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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臺灣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第1條,影印機(室)的使用及管理有以下規定: (一)影印機只限於公務使用,各科室設置的影印機應由科室主管指定專人負責管理;影印室由文書科指派專人負責管理,非業務相關人員進出影印室應受管制。 (二)非機密文件可以由管理人或業務承辦人自行操作影印;機密文件的影印則需要經過單位主管核准後,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操作;如果需要送到影印室進行影印,則可以在影印室人員的指導下由送印人自行操作。 (三)影印室應詳細記錄影印文件的日期、時間、文件名稱、機密等級、數量、用途、影印人姓名等資料,並設置機密文件影印登記簿,以便查考。 (四)作廢的影印資料應立即用碎紙機銷燬,不得交由他人處理;政風室會定期或不定期與相關科室進行檢查,以確保保密和安全維護措施的執行。 (五)影印室應留存各單位送印的非機密文件的副本,並在副本上註明送印人和印畢時間,保留期限為三個月,依科別管理。 (六)影印室應加強防火、防盜等安全設施,政風室會定期或不定期與相關科室進行檢查。 資料來源: 高等法院使用影印機(室)、傳真機、電腦等器材保密作業規定
相關函釋 1 則
- 非名詞
- 核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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