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使用司法大廈停車場實施要點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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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停車證之申請: (一) 凡本院員工持本人行照及駕照影本乙份,送總務科辦理,經審核通過,發當停車證乙枚 (停車證加蓋甲、乙、丙區字樣,作為區別) 。 (二) 立體停車場進出口遙控器,甲、乙區員工各發給乙只,丙區因數量有限,以押籤方式決定之,每年底重新押籤。 (三) 停車證遺失應即報失作廢;遙控器遺失或損壞應照價賠償。 (四) 員工離職,停車證及遙控器應繳回。 (五) 每年十二月換發新證,舊證逾期作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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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使用司法大廈停車場實施要點第6條規定了員工使用停車證的相關事項。 根據該條規定: (一) 員工需提供本人行照及駕照影本,送交總務科審核,通過後發給停車證。停車證上會加蓋甲、乙、丙區字樣,區別不同區域。 (二) 立體停車場進出口遙控器分發給甲、乙區的員工,每人發給一只。丙區由於數量有限,使用押籤方式決定,每年年底重新進行押籤。 (三) 若停車證遺失,應立即報失作廢;遙控器遺失或損壞,則需要按照價格賠償。 (四) 員工離職時,應將停車證和遙控器歸還。 (五) 每年十二月需要換發新的停車證,舊證逾期後作廢。 以上資料是根據臺灣高等法院員工使用司法大廈停車場實施要點第6條的規定。參考資料來自臺灣高等法院官方網站,無法提供網頁連結。
- 核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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